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补助旨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次性应急补助,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学生: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2.本人或父母有残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因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其他需要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
二、补助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助:
特别困难: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
比较困难: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
一般困难:一次性给予500元/人。
补助标准将根据学校财力、物价水平以及学生实际困难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在校期间只享受一次,补助金额不超过学生当前就读学年应缴纳的学费。对于特殊情况,学院可启动应急救助机制,一事一议。
三、申请与认定流程
1.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系部初审
各系深入了解,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建议补助金额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3.学校审定
院学生处汇总各系初审结果,报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发放补助。
四、资金来源
1.校内资助资金: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2.社会捐赠资金:由校友捐赠、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等构成;
3.政府资助资金:由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4.其他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五、监督管理
1.受助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瞒报或骗取补助的行为,学院将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