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名额分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院以各系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各系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人选。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三)各系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择优确定系部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
(四)院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高职在校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学院财务处按规定及时、一次性通过学生银行卡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评审原则与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于公示的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四)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无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但未被推荐的学生,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院财务处按规定及时、一次性通过学生银行卡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 名额分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院以各系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各系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择优推荐人选。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三)各系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系部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
(四)院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其提出评审意见,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评选原则与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于公示的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学院实行分档资助,2025年秋季学期起,分档标准为一档每生每年5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500元,三档每生每年25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学院财务处按规定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名额分配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依据各系部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统筹测算后分配至各系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所在系部审核;
(三)各系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认真审核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确定系部资助人选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
(四)院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其提出评审意见,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评选原则与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对于公示的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四)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