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
(一)孤儿学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书本费等其它费用)。
孤儿学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学费全额减免;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第四条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秋季学期组织申请一次。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非系统推送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系初审。各系深入了解,摸清学生情况,对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系部学费减免学生名单报院学生处。
3.学院审批。院学生处对系部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核,提出学院当年学费减免建议名单,报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相关手续。
第六条 管理和审批原则
1.各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深入了解,摸清学生情况,切实关心困难学生,将工作落到实处。
2.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减免学费学生情况严格把关,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该生减免资格、责令补交相关费用外还将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院学〔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