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有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对勤工助学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做好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职责设置,规范有序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管理、考核等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在勤工助学的实践中成长成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根据学院实际,结合勤工助学工作特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经费预算和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岗位申报
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申报时须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勤工助学具体管理人员等信息。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岗位核定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在对相关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时间进行审查后,结合学院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 岗位人员招聘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岗位设置数量、条件等因素,每年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临时岗位原则上由申报单位组织招聘,招聘结果及中途岗位人员调整等信息及时报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组织单位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组织单位、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凡未经学院批准,学院相关部门或个人等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按照“谁举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组织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经营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专项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一律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学生切身利益。从事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级要求及学院相关规定,自觉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组织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工作人员不得与使用单位发生利益往来。对发生侵害学生利益及违规违纪现象,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自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将按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学〔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