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优良,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获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2)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早操(出勤率在90%以上)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讲究卫生,能认真搞好宿舍卫生值日,值日成绩良好以上。
第三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
(2)担任班级以上干部,且任职半年以上;
(3)工作积极主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工作成绩显著,在学生干部考核中成绩良好以上;
(4)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和体育锻炼,所在宿舍是院文明宿舍或院学风优良宿舍。
第四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1)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本学年获特等奖学金;
(3)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体育课(早操出勤率在95%以上)或达标成绩良好;
第五条 凡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授予单项先进个人称号。
(1)社会工作优秀学生。学习成绩较好,本学年获三等以上奖学金,工作踏实,办事认真,勇于创新,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和担任各种社会工作的学生,可参加“社会工作优秀学生”的评选;
(2)文体优秀学生。在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为推动院、系、班群众性文体活动做出显著成绩,且学习成绩较好,本学年获三等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干部;在学院及其以上单位组织的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均可参加“文体优秀学生”的评选;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凡具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品德高尚以及为维护人民利益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的事迹突出者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学生,可参加“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六条 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以学院为单位核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分别控制在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10%、6%以内;社会工作优秀学生、文体优秀学生的评选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5%以内;三好学生标兵、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评选不设比例。
第七条 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和程序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社会工作优秀学生、文体优秀学生、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并进行表彰,证书加盖学生处公章。
(2)学院要对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结果进行张榜公布三天并接受学生投诉。投诉者要写明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住址,递交学生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