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
评选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职业观和择业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皖教学〔2021〕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当年度符合毕业条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是毕业生总人数的3%。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刻苦,无不及格科目,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获得院级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至少1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第五条 优先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1.在校期间多次获院“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
2.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成绩或荣誉、奖励的学生;
3.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第六条 直接推荐条件。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
第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由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辅导员签字确认,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各系严格规范程序,严格资格审查,确保评选工作公开透明。各系组织评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并在系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院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人选复审,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复核认定。
第九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院按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